案件的案由是什么?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2023-04-14 09:01:20 來源: 金陵熱線

          案件的案由是什么?

          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為保持體系的相對完整,并考慮規范民事審判業務分工,對某些案由進行了合并和拆分。

          如知識產權糾紛類中,既包括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糾紛案件,也包括知識產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案件。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三十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

          案件的案由是什么

          確定民事案件案由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確定民事案件案由,不得擅自編造案由,如果出現應當規定為新的第三級或第四級案由,可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篩選、補充相關的案由。

          2、一審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應當根據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或依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先從新列出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依次類推,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再沒有,則可以直接適用第二級案由,直至第一級案由。

          3、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屬于主從關系的,應當以主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不屬于主從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

          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偽造證據是嚴重妨礙了司法公正的行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可以知道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拘留、罰款。

          2、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偽證罪的處罰視犯罪情節而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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