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有哪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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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采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一般會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
1、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2、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涉案數額在10萬元以上、采取其它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部門執行。
此處的貪污、賄賂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8章規定的貪污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
此處的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報復陷害等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被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須的技術偵查措施。
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有哪些手段?
1、技術偵查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
2、技術偵查的執行機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3、技術偵查的種類、適用對象、期限
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期限: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對象和期限執行。
4、技術偵查適用程序
保密和配合:偵查人員對于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所獲材料的運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對于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5、秘密偵查
隱匿身份實施偵查: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控制下交付: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6、證據運用
依照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重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除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由法院依職權庭外調查核實的外,未經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應當附卷,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在審判過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技術偵查屬于強制措施嗎?
技術偵查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偵查偵查是刑事案件收集犯罪證據的一種偵查手段。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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