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店員詢問工資被老板辱罵降職,起訴獲賠經濟補償金|焦點熱文

          2023-04-28 16:26:08 來源: 揚子晚報

          奶茶店員工因詢問工資情況被老板多次當眾辱罵,之后遭遇降職,員工憤而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法院最終支持了該員工的這一訴訟請求……五一勞動節來臨之際,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全市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為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支招。


          (相關資料圖)

          詢問工資被辱罵降職?經營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陳某于2017年3月入職某奶茶店,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21年11月2日,陳某在工作群中詢問底薪等情況,該奶茶店經營者王某則在微信群中多次辱罵陳某。三天后,王某組織員工開會,以陳某在工作群中詢問個人薪資等,違反《伙伴手冊》規定為由,將陳某由副店長降為實習服務員。二十多天后,陳某以遭受經營者無故辱罵,被拖欠工資為由,經仲裁至法院要求補發工資、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秦淮區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但其人格權也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廣大用人單位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應盡力營造和諧、文明的職場氛圍,以利于社會的有序、進步。用人單位的經營者公然對勞動者語言侮辱、謾罵的行為實際已嚴重影響甚至破壞了勞動者的工作環境,最終判決支持了陳某主張的經濟補償金訴請。

          據介紹,本案聚焦勞動者人格權益的保障問題,明確了用人單位若存在嚴重貶損勞動者人格尊嚴以致于工作環境或工作氛圍遭到嚴重破壞的,勞動者也同樣享有解除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有力保障勞動者在工作領域的人格權。

          偽造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入職,返回工資差額

          2020年3月,祝某與某門診部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其從事管理工作。職工信息“職業資格證書名稱及等級”處,祝某手寫為“職業醫師 中級主治”。2020年10月,門診部因給大學生體檢要求祝某提供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祝某通過微信發來其偽造的證書照片。后祝某因涉嫌偽造體檢協議而與門診部發生矛盾離職。門診部經仲裁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要求祝某退還在職期間的工資、獎金并賠償損失等。

          六合區人民法院認為,祝某系臨床醫學專業本科畢業,從事醫療、體檢相關工作近十年,其應明確知曉“執業醫師”“中級職稱”的概念及需具備的資質。祝某入職門診部后從事醫療部管理工作,亦需其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祝某以欺詐手段,使門診部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應屬無效。祝某雖通過欺詐入職,但其在門診部從事管理工作,付出了勞動,法院結合祝某工資構成、實際工資收入、該門診部相近崗位勞動者勞動報酬及祝某過錯,綜合認定祝某返還工資35000元。

          據介紹,本案中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勞動者返還與其相同或相近崗位之間的報酬差額,既是警戒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說明自身情況,更是提醒用人單位把好入職審查關,積極防范經營風險。

          企圖規避競業限制協議,被判支付賠償金10萬元

          高某于2019年10月入職某網絡公司擔任高級產品經理。雙方簽訂了《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高某在受雇于公司期間以及其后的任何時間承擔保密義務,保守約定的商業秘密。在未經公司事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個人、公司或經濟組織揭示、報告、公開、披露或轉讓任何商業秘密,也不會為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任何目的而使用或協助第三方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如高某違反本協議約定,泄露、使用了保密信息或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并應當支付違約金。

          后網絡公司發現工作期間高某幫助有競爭關系的另一家公司招聘人員,以個人名義為網絡公司曾經的意向性客戶提供服務支持,并自設公司收取服務費用。后高某提出離職申請,網絡公司申請仲裁,要求高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高某幫助招聘人員的公司與某網絡公司存在競爭關系,高某為競爭公司招聘人員,服務所在公司曾經的意向性客戶,并自設公司收取服務費用,違反了忠實義務,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網絡公司有權向高某主張違約金。最終結合過錯程度及損失大小,法院酌定高某向網絡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

          據介紹,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勞動者意圖通過勞務派遣、關聯企業、人事代理等看似“隱蔽”的形式規避競業限制協議的履行。本案認定勞動者的規避行為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有利于保護企業商業秘密,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優化法治營商環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陶善工

          標簽:

          [責任編輯:]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