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人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由哪些部分組成?
什么是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 公司作為法人,也就是作為由法律賦予了人格的團體人、實體人,需要有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從而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動起來,因而法人治理結構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關系到公司投資者、決策者、經營者、監督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凡是法律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法人治理結構由哪些部分組成?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法人治理結構的作用是什么?
法人治理結果有如下作用:
1.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系。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于股權分散,股東有可能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愿投資或股東“表決”的后果,會有損于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
2.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于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