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無限防衛權?假想防衛和事先防衛有什么區別?
什么是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又稱無過當之防衛、預防性正當防衛、特殊防衛權、特別防衛權等,這些概念都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防衛權的防衛制度
刑法規定,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必要限度,是指防衛人所采取的防衛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而且沒有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的損害。這里包含兩層含義:
(一)防衛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防衛的手段、強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不這樣防衛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如果采用較緩和的手段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采用較激烈的手段就是必需的。如果用致傷侵害人的方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用致死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就是適當的。
(二)沒有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的損害。也就是說,防衛人對侵害者所造成的危害不存在過于懸殊的差異,二者不是顯然不相適應。不能為了保護一個很小的合法利益而給侵害者造成很大的損害。用輕微的損害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時,就不能給侵害人造成嚴重的損害。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確定主要是根據兩種法益的大小,同時還要考慮防衛人在防衛過當時的主客觀情況以及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的積極性。一般來說,衡量合法權益大小的基本標準是人身權利大于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中的生命權利為最高權利;財產權利的大小可以用財產的價值來衡量。而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就是人身權利,并且絕大多數是人的生命權,因此,為了保護生命權,就可以犧牲其他一切權利,包括侵害者的生命權,在這里兩個生命權仍然是同等重要的,是平等的,法律之所以允許為保護受害人的生命權而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權是因為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權并不是防衛人的根本目的,防衛人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制止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致犯罪人死亡對于防衛人來說也是一種不希望發生的客觀結果。也就是說,防衛人主觀目的是給犯罪人造成傷害而迫使其停止侵害,卻發生導致犯罪人死亡的加重結果,因此,從主觀上講,防衛人主觀直接目的是對犯罪人的健康權造成傷害而達到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權,這是符合生命權最高原則的。這也是我國刑法允許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人可以進行任何制度的防衛的根本原因。至于在強奸暴力犯罪中,為保護婦女的性權利而可以致犯罪人傷亡,是否說明婦女的性權利比犯罪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還重要。我們認為可以這樣理解。由于受我國特定的文化傳統所影響,我國婦女對本人的性權利往往看的比生命還重要,并且社會輿論也是這樣認為。不少婦女被強奸凌辱后自殺就足以說明這一點。因此婦女為保護性權利而致犯罪人死亡同樣也是符合生命權最高原則的,更何況許多強奸犯罪人為達到奸淫目的而對婦女采取的暴力手段就足以致婦女死亡,并且有的強奸犯罪人在犯罪得逞后往往還殺人滅口,在以上這兩種情況下,婦女就是僅從保護生命權考慮而致犯罪人傷亡同樣也是合理的。
假想防衛和事先防衛有什么區別?
如果他人尚未著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人預先加以打擊,屬于“事先防衛”。
如甲、乙在激烈爭吵之后,甲看見乙扛著鋤頭朝他家走來,便繞到乙的背后,一石頭將其砸傷或砸死。乙朝他家走來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來打架滋事,但是乙還在路上,尚未開始實施傷害行為,不屬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甲屬于事先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另一種可能是乙根本無不法侵害的意思,不過是路過而已,那么,甲屬于假想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