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焦點:合同約定不開發票拒絕付款,承包人能以不安抗辯權提起訴訟嗎?

          2023-03-16 06:57:18 來源: 工程律師祁銀輝


          【資料圖】

          【案情簡介】

          紅拖科技有限公司與綠地置業公司簽訂了《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紅拖公司承包人防地下室通風工程及人防門防護設備工程,合同總價為984054.05元,進度款按照已完成的產值50%支付,完工并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價款的70%,工程通過人防驗收付到總價款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一年,從人防工程合格之日起計算。綠地置業公司每次付款前,紅拖公司需提供相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否則綠地置業公司有權拒絕付款且不承擔延期付款責任。竣工驗收后,雙方簽署了工程結算確認協議書,結算價款為975108.1元,支付了491988.14元工程款,開具492488.14元的發票,尚欠483119.96元未支付。由于置業公司一直聲稱沒錢,工程款拖欠3年之久。經查,綠地置業公司被多家公司起訴,并且有些案件進入執行階段。紅拖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綠地置業公司認為,按照合同約定,紅拖公司應當先開票,否則其有權拒付工程款。由于剩余發票一直未開,綠地置業公司不承擔付款責任。

          【律師分析】

          1、不開票拒絕付款,承包人是否有權起訴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紅拖公司與綠地置業公司簽訂《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紅拖公司不開具增值稅發票,綠地公司有權拒絕付款并不承擔遲延付款責任。該條款規定了先后履行順序,紅拖公司先開票,綠地置業公司后付款。而紅拖公司向法院起訴后,綠地置業公司的抗辯不開票拒絕付款,其實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根據《民法典》第526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而紅拖公司之所以起訴,也有2點原因。其1是工程款拖欠3年之久,發包人一直聲稱資金緊張;其2是綠地置業公司被大量起訴,并且有部分案件已經在執行階段。基于以上原因,紅拖公司擔心將來拿不到工程款才選擇起訴。根據《民法典》第527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可能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紅拖公司正是基于此考慮選擇向法院起訴,紅拖公司的行為屬于行使不安抗辯權。由于紅拖公司進行了舉證,最終法院判決紅拖公司可以中止先履行開票行為,判決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同時紅拖公司提供增值稅發票。

          2、若不能證明的情形下,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行為構成違約。

          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意在打破原有合同的先后履行順序,當不安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沖突時,若能證明符合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則不安抗辯權成立;否則應按照合同的先后履行順序履行。本案中,若紅拖公司不能證明綠地置業公司有《民法典》第527條規定的4種情形之一的,則紅拖公司在不履行開票義務的情形下起訴索要工程款的行為將構成違約。綠地置業公司不僅可以拒付工程款,而且可以追究紅拖公司的違約責任。但基于紅拖公司舉證了綠地置業公司被第三方起訴的證據材料,并且部分已經進入執行階段。上述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足以說明綠地置業公司面臨資金困難,有喪失償債能力的可能性。同時,該工程已經結算多年,綠地置業公司一直以資金緊張為由拖欠。因此,法院據此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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