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扣留人事檔案影響再就業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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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邢燕近日向本報咨詢說,她兩年前畢業到一家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入職不久,公司派她去參加了一個培訓班并支付了3000元的培訓費。半年前,她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她要求公司把她的人事檔案轉移到人才中心暫時托管,但遭到拒絕。公司稱,單位曾派她去參加培訓并支付了培訓費,如果不在一個月內退還培訓費就不予轉移人事檔案。辭職后,她來到男朋友所在城市,并應聘到另外一家企業工作。但因原公司遲遲不轉移人事檔案,使她一直無法入職。
她想知道:因原單位扣留人事檔案影響再就業怎么辦?
法律分析
邢燕所在公司以其拒絕退還培訓費為由不予轉移人事檔案的做法是極為不妥的。
人事檔案是當事人個人身份、學歷、資歷等方面的證據,與個人工資待遇、社會勞動保障、組織關系緊密掛鉤,具有法律效用,是記載人生軌跡的重要依據。
對于檔案應當如何轉移,《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為辭職的員工按期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此義務不附加任何條件。因此,盡管邢燕拒絕退還培訓費,公司也不應當違背法律的相關規定,以扣留她的人事檔案相要挾。如果邢燕確實需要向公司退還培訓費,公司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的途徑向其追償。
從邢燕在咨詢中介紹的情況來看,其所在公司扣留其人事檔案,已經影響到她的再就業。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邢燕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責令公司為其轉移檔案,并對公司予以處罰。
由于檔案是勞動者就業年限及工齡的重要證明,是新單位核定勞動者工資待遇的依據,如果因為該公司扣留人事檔案的行為給邢燕造成了損失,其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起訴的方式,要求該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程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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