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熱消息:預付2萬元是“定金”還是“訂金”?“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李果封面新聞記者鐘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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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訂金”沒有明確約定時到底該認定為“定金”還是“訂金”呢?如何證明自己交的是“訂金”而非“定金”?近日,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購車合同糾紛案件。
謝先生通過與某公司銷售人員微信聯(lián)系,想要在該公司購買一輛某款豪華版汽車,并于當日向銷售人員微信轉賬2萬元。
在轉款時,謝先生特別備注為“車輛訂金”,并聲明“待其實際到店試駕滿意后,再決定是否購買該系列的車輛”。
隨后,謝先生試駕該車型車輛后,認為該車型車輛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于是向該公司表示,不愿意購買該型號車輛,要求退還預付的訂金2萬元。
因雙方私下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在答辯時,該公司堅持認為當初謝先生支付的是“定金”,并提交了微信聊天過程中銷售人員向謝先生發(fā)送《購車合同》照片的記錄,合同記載合同簽訂當日謝先生支付“定金2萬元”,故不同意退還該款項。
謝先生則表示從雙方聊天記錄的溝通過程可以完整反映出其收到合同照片后即表示異議,提出該2萬元并非“定金”。根據雙方所舉的上述證據,法院認為雙方自始未就案涉2萬元系該公司收取的定金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返還該款項。
法院認為,當事人可以約定以定金的方式作為債權的擔保,但定金的適用必須以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為前提。
本案中,從謝先生與某公司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謝先生系先向該公司工作人員支付2萬元,該公司工作人員方表示該2萬元系“定金”,謝先生當即提出異議,認為該2萬元系“訂金”而非“定金”,工作人員向謝先生發(fā)送《汽車銷售合同》后,謝先生亦提出異議,因此雙方自始未就案涉2萬元系定金達成一致意見。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約定該2萬元系定金,其要求適用定金罰則、對該2萬元不予退還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謝先生與華某公司之間未簽訂買賣合同,亦未建立買賣合同關系,某公司收取案涉款項無法律依據及合同依據,謝先生要求某公司返還該款項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了解定金的適用規(guī)則
定金具有擔保功能,交易正常履行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但在消費者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不能要求返還定金,商家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懲罰性,導致買賣雙方均有可能面臨定金無法退回或者需要雙倍賠償對方的情形,尤其是定金金額較高的情況下,一方違約承擔的違約成本較高,因此在達成合同時,是否適用定金條款,務必謹慎考慮。
定金數額的約定有講究
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且定金合同自交付時成立,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對約定的定金數額進行了變更。
看清是“定金”還是“訂金”
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可能存在支付多筆款項的情形,消費者支付的款項是否為定金,需要從消費者和商家是否均具有支付款項系作為定金的意思表示進行認定,若商家在合同、告知書、收條、收據等文件中使用了“定金”字樣,消費者不同意適用定金條款的,應及時提出異議。在此情況下,定金條款未成立生效,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退還其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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