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2021-06-28 11:28:57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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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外包公司為勞動關系一方
那么,對于這些問題,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在審理中,法官首先抽絲剝繭,查明了各方之間的關系。原來,某網絡科技公司開發運作網絡買菜平臺,并在當地投資公司實際運營平臺站點,還與服務外包公司簽訂承攬合同,由服務外包公司向站點提供分揀人員和配送騎手。而某人力資源公司向服務外包公司推薦人員,中介人員在外為人力資源公司尋覓有意向的求職者。
吳中法院認為,首先,雖然服務外包公司與網絡科技公司簽訂的合同系《服務承攬合同》,但從合同內容看,實質上類似于勞務派遣協議;其次,服務外包公司向張華轉賬的款項符合工資特征;再次,平臺站點對張華有一定的工作要求、包括考勤、分配訂單等,也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符合用工單位的特征。
而平臺站點站長在接受調查時稱,其與網絡科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手下的配送騎手與服務外包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由服務外包公司發放。
由此,吳中法院從傳統勞務派遣法律關系的角度厘清了各方關系,認定事實上張華系被派遣勞動者,服務外包公司系派遣單位即張華的用人單位,平臺站點運營方系用工單位,而人力資源公司僅負責向某服務外包公司推薦騎手。因此,與張華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一方應為服務外包公司。
最終,法院據此對本案當庭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