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聘用要約后公司卻反悔 求職者將公司告上法庭
2021-08-09 10:57:22 來源: 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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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聘時,通知小王被錄用了,結(jié)果臨到簽合同時,公司卻因為招到一個更合適的人就不要他了,小王便將公司告上法院。8月6日,思明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某公司在某招聘App上發(fā)布了招聘信息,小王看到后便從泉州趕到廈門面試。2021年5月8日,小王收到了面試通過的通知,幾天后,便收到了聘用要約,要求他于5月17日辦理入職手續(xù)。小王說,為此他拒絕了另外一家公司的錄用邀請,但此后,某公司卻突然告訴他,該崗位暫時不需要人手了,小王進一步了解后才知道,原來是因為公司招到了一個更適合該崗位的人。
小王認為,他與某公司訂立的要約,已經(jīng)達成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他已經(jīng)為雙方建立勞動關(guān)系作了大量準備,但某公司突然反悔,既違反了誠信原則,也造成了他的財產(chǎn)損失,某公司應(yīng)該就滯約行為向其承擔賠償責(zé)任。
綜上,小王要求某公司賠償他三個月試用期工資損失13998元,賠償他錯失另外一份工作的月工資3000元,以及相應(yīng)交通費共計17305元。
法庭上,某公司表示,他們確實給小王發(fā)了錄用通知,之所以最終沒有錄用他,是因為公司董事長看完他的簡歷認為不合適,遂否決了。其次,對于小王所稱其被其他公司錄用的說法,雖然他提供了聊天記錄,但并不能證明其拒絕的是工作機會還是面試機會,其提出的損失計算也沒有依據(jù),交通費則本應(yīng)由求職者承擔。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