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告喬丹體育又輸了 喬丹體育與喬丹有什么關系

          2015-08-06 15:40:22 來源: 泉州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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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邁克爾·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自2012年來就官司不斷,2012年,邁克爾·喬丹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不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注冊。邁克爾·喬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駁回了喬丹的訴訟請求,隨后他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但是邁克爾·喬丹再次敗訴。

          本案性質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因此一審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被上訴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與案件判決結果有重要利害關系,因此作為原審第三人。

          判詞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一般以訴爭商標申請日為準。如果在先權利在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已不存在的,則不影響訴爭商標的注冊。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時,對于《商標法》已有特別規定的在先權利,按照《商標法》的特別規定予以保護;《商標法》雖無特別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屬于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該概括性規定給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作為在先權利受《商標法》的保護。具體到本案,即便“Michael Jordan”中文翻譯為“邁克爾·喬丹”,但爭議商標中的“喬丹”并不惟一對應于“Jordan”,且“Jordan”為美國人的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喬丹”確定性指向“Michael Jordan”和“邁克爾·喬丹”,故邁克爾·喬丹主張爭議商標損害其姓名權的依據不足。肖像權是自然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權益,肖像應清楚反映人物的主要容貌特征,至少應清楚到社會公眾能夠普遍將該肖像識別為肖像權人。本案中,爭議商標圖形部分的人體形象為陰影設計,未能清楚反映人物的容貌特征,相關公眾難以將爭議商標中的形象認定為邁克爾·喬丹。因此,邁克爾·喬丹有關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肖像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于“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聲音

          大公體育特約評論員楊華:喬丹體育采取“拉大旗作虎皮”的策略,借喬丹的先天性知名度,搭便車換來十余年的高速發展,節省了大量廣告投放支出,悶聲發大財,山寨味兒十足。從道德情理看,喬丹體育的功利投機行為令人不齒;但從法理上講,則是利用規則、合乎程序。問題的關鍵是,喬丹體育的注冊沒有違背《商標法》,長期在三四線城市和鄉鎮市場運作,也贏得了一定的市場口碑和官方認可。

          知乎網友李鴻昊:其實喬老爺子沒打算贏,就是為了宣傳強調下這玩意兒跟我沒關系。

          (文字來源:寶安日報)

          [責任編輯:盧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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