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正門咋開?
據了解,目前法律對民間借貸的規定,主要是2015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若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雙方約定的未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請求給付,法院是支持的;對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借款人沒有給付而出借人請求給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對于借款人已經自愿給付了的,法院不認定為不當得利,也不會判決出借人返還;對于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應認定超出部分無效。
謝偉平說,因為近幾年生意不好做,很多貸款公司的利息要求其實并不高,一些所謂“利滾利”也是為了規避放貸風險,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完全知情的,但風險在于很多人明知道還不了債卻依然去借錢。
“高利貸越來越集中于高風險的放款人和借款人,這兩類人博弈的結果,是一定會有非常規手段出現在借貸糾紛的處置中,最終使高利貸出現涉黑傾向,很容易導致惡性事件。”丁騁騁認為,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面對高風險的借款人,如果違約,一般放貸者對他們毫無辦法,所以一些高利貸放款人可能就會使用非常規手段暴力催債。而那些謹小慎微的普通放款人,放貸收不回來,打官司沒用,不得已也會求助社會上一些半公開、半合法的催收公司。某種程度上說,放貸人權益保護不夠,無形中助推了這類催收公司的產生,也影響了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民間借貸還有存在必要嗎?
監管部門應該促進其陽光化、法制化、規范化發展,充分發掘積極效應,為民間資本“開正門、走正道”,合理引導投資流量流向
民間借貸,一直是金融界乃至整個社會關注的熱門話題,但由于監管難度大、借貸利率不透明等問題,大量資金游走于灰色地帶,不利于金融市場的健康運行。
有人由此發問:民間借貸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認為,民間借貸監管規范薄弱、風控體系缺位、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等,使民間金融運行蘊藏著較大的風險,確實給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埋下了隱患,但民間借貸作為民間的一種經濟活動行為,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一方面,隨著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經濟活動日益頻繁,民間資金規模越來越龐大,資本多元化趨勢愈加明顯,一些人希望拿出手頭資金做些投資,而利用好這些民間閑散資金,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形成多層次資金融通。另一方面,一些借款人求助于銀行,往往會因授信資格、抵押條件達不到而被拒之門外,希望通過民間途徑解決救急性、臨時性和突發性的資金需求。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監管部門應該促進民間借貸的陽光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作為浙江溫州金融改革的標志性產物,溫州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是推進民間借貸發展的一個嘗試。據該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長期以來,溫州傳統的民間借貸習慣于在熟人間私下里進行交易,借貸手續總體簡單且不規范,存在很大風險。
服務中心成立以來,通過規范推進信保、抵(質)押擔保等多種類型借款形式,促進民間借貸過程規范有序,民間借貸備案信息逐步豐富完善。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不再只是簡單地出具一張借條,借貸雙方在交易時往往手續齊全,通過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將借款協議或借條格式化。不僅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等有明確約定,而且對違約責任甚至引發訴訟所需的程序都做了詳盡約定。服務中心有效實現了對民間借貸規模的實時動態監測,及時防范借貸風險。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5月底,溫州市民間借貸累計備案這44515筆,總金額474.01億元,備案率達59.25%。成立5年間,僅服務中心就成功識別和制止了60多起虛假借貸事件的發生,其中有假的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身份證、結婚證等,提高了交易質量。
“應加強對公眾的宣傳,例如讓公眾明白高利貸的利率限制、法律規定等,做到防患于未然。”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金雪軍建議,那些民間的合法貸款,若發生違約,要有依法調解、訴訟的合法手段,嚴禁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其他方式騙取、逼迫借款人償還;對于不合法手段,在管理范圍內應加大規制和打擊力度,保護好公民的個人權益;對違法經營、判定無效以及涉嫌詐騙的,應在審理過程中移送公安機關。
服務有資金需求的中小微企業,正規金融還應發揮更大作用。丁騁騁建議,應出臺更加便捷優惠的中小微企業貸款審查和放款機制,對信用機制要綜合考察、評定,制定更精準的貸款服務制度和措施,解決實體經濟面臨的資金困境。
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蓋凱程認為,發掘民間資本的積極效應,必須“開正門、走正道”,合理引導民間投資流量流向,制定適應民間借貸發展新特點的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其補充金融市場需求空檔的優勢,為經濟社會持續平穩運行服務。(本文摘自《中國經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