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北京“丐幫”幫主:存款百萬坐飛機頭等艙
2014-05-23 08:05:43 來源: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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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幫主”存款百萬坐飛機頭等艙
檢方指控,2011年8月至去年9月,張志國采取脅迫手段,組織賈某等人以“向聾啞人愛心捐款”為由乞討,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張志國稱,自己手下有4個聾啞人,他每天向聾啞人收一兩千元錢,每天給他們發放二三十元的生活費,“剩余的錢是他們暫時存放在我這兒的,等他們回家時我再退回給他們。”不過,在給公安的口供中,張志國稱他將收上來的錢上繳給于東東,于東東又上繳給王志剛。
張志國稱,于東東要求每人每天要交一到兩千元,每隔兩三天上交一次,“于東東脾氣大,交得少了,就得懲罰。”聾啞人小亮、小維因討的錢太少,被另一名乞討人員小鄧多次懲罰,“罰站時一站兩三個小時。”
據了解,作為“丐幫”幫主的張志國9個月內的賬戶存款為130余萬元,乘飛機時坐頭等艙、吃西餐等。
□追訪
“她告訴我們來北京是賣手鏈”
昨日上午,于東東的父母旁聽了女兒的庭審。
于東東父親稱,女兒9個月時感冒發燒,治療時藥物中毒沒能學會說話。在她3歲時,夫婦倆離婚,年幼的于東東隨奶奶一起生活。
“我總是在外地打工。”于父說,于東東十三四歲時,她的母親送她在一個聾啞學校上了4年學。后來,于東東經常跑出去上網,“有次我打了她,她就離家出走了”。
于父說于東東19歲時,他接到一個電話,“說東東結婚了。”
后來,于東東離婚,將孩子帶回東北老家交給母親,于去年來到北京。“有人給她電話,讓她來賣手鏈,我們不知道她是在乞討。”于東東母親說,東東沒給家里寄過錢,“我在老家帶著她的孩子,一分錢的收入都沒有,還要養活孩子。”
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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丐幫頭目觸犯了哪些罪名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條增設的新罪名,該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個罪名不需要造成乞討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后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就應當立案予以追究。需要注意的是,單純的乞討行為并不是犯罪,本罪只處罰組織者,也就是在乞討團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領導作用的人。
除了刑法,對于乞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是行政執法中的常用依據。該條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但實踐中,行政處罰拘留或處以罰金的方式并未能徹底消除這類行為,因為某個地方抓得緊,乞丐團伙會轉移到另一個管理較“松”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