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24支仿真槍被判無期 少年獄中寫26頁申訴材料
2016-02-23 16:17:30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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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書被指部分內容不合規范
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2014年9月出具的《槍支、彈藥鑒定書》顯示,送檢24支槍形物,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有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有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
一、二審辯護律師、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玉忠告訴記者,對于這份鑒定意見,他從偵查階段就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最終沒有得到準許。該鑒定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周玉忠和徐昕均認為,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及鑒定人員沒有提供資質證明,福建省司法廳作為法律規定的鑒定人登記備案、公告的部門,官方網站查詢系統也沒有顯示該機構及兩位鑒定人員的任何信息。
福建省司法廳法規和司法鑒定處工作人員解釋,公安、檢察院等設立的鑒定機構由公安、檢察院自己管理,“不在我們這管理,所以,在司法廳的網上是查不到的”。
從事鑒定工作30多年的資深業內人士趙凌(化名)證實了這一點。他介紹,我國鑒定機構目前實行兩套系統,一套面向社會,一套面向公安檢察機關內部。這種“自偵自鑒”的格局因難以保持鑒定中立性而受詬病已久,國家曾試圖改革,但10多年來并沒達到預期效果。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08年已下發《關于做好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對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查合格的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備案登記,編制和更新國家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名冊并公告。
在趙凌看來,這份《槍支、彈藥鑒定書》部分內容不合規范。趙凌說,該機構鑒定了24支槍,但只在“分析論證”中籠統地概括“20支送檢‘槍支’所發射的彈丸最大槍口比動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既沒有每把“槍”的具體數值,也沒有交代檢驗每把槍如何射擊,“這是不能服人的”。
趙凌還認為,該鑒定的鑒定人、復核人的人員安排也欠妥,“鑒定人的職稱是工程師,復核人卻只是助理工程師,這個是本末倒置的,復核人的職稱通常應該更高。”趙凌說,在他的印象里,很多鑒定都是由實驗室負責人擔任復核人。
今年2月18日,作為復核人的梁姓助理工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們內部工作要求沒有“復核人職稱要高于鑒定人”的規定。梁還稱,他們對每一支“槍”都進行了檢驗,檔案均有具體數值留底。
趙凌表示,司法鑒定意見應由具有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鑒定人復核,這是司法鑒定基本工作制度中的一項內容,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某任局長編寫的《司法鑒定通論》一書也提出這一點。
除此之外,申訴律師徐昕還在自媒體刊文稱,鑒定人、復核人的簽名疑似同一人書寫,嚴重程序違法。對此,梁姓助理工程師回應稱,簽名并非同一人書寫,“可以做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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