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24支仿真槍被判無期 少年獄中寫26頁申訴材料
2016-02-23 16:17:30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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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認為案件不合走私武器罪立法本意
一、二審辯護律師周玉忠告訴記者,這是他辯護的類似案件中量刑最重的一件。相較之下,今年1月,他辯護的首起“仿真槍變真槍”案件的當事人、仿真槍商販王國其,歷經六年七審兩次撤訴,最終被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
2009年10月,王國其在街頭販賣的20支仿真槍共18支被鑒定為真槍,越秀區法院曾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如今,入獄4年的王國其正申請67萬元國家賠償。
多家媒體報道此類案件時曾提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認定標準過低。對此,一名刑法學學者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如果因為某個案件就想把整個槍支認定標準推翻,這個方法和思路是不現實的,因為全國很多法院判決都引用了這個標準。”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一名副教授撰文認為,在相關規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對于槍口比動能介于1.8焦耳/平方厘米與15焦耳/平方厘米之間的案件,應當慎重處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證據證明其主觀上不知道行為對象是槍支,并且這種違法性認識錯誤是無法避免的,就應當阻卻犯罪故意從而不構成相應的槍支犯罪”。
記者計算發現,根據2014年9月購物頁面載明的劉大蔚所買槍形物的初速度,以及相關BB彈重量,在數據齊全的槍形物中,最大的槍口比動能約9.95焦耳/平方厘米,最小的是2.8焦耳/平方厘米。
據了解,此前有試驗顯示投射物擊穿皮膚的臨界值約為10~15焦耳/平方厘米。
前述副教授注意到,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已開始采取審慎立場。例如,一個代姓農民在縣城繁華地段開了一家日用百貨商店,一天,一家玩具批發商來推銷玩具槍,代某花費1600余元購進了50支。后來,民警收繳了24支塑料槍,經鑒定其中3支的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
“但是,檢察機關認為代某的行為不符合非法買賣槍支罪的構成要件,對其作出了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隨后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他發現。
徐昕認為,劉大蔚案量刑過重。近年來,與其案情相近的有廣州白領馮某,《南方都市報》報道稱,馮某在香港購買仿真槍入境被抓,因34支仿真槍被鑒定為真槍,深圳中院認定其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規定本應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認為按照法條判決過重,罪刑不相適應,遂在法定刑以下判決有期徒刑8年,判決須經過最高院核準方能生效”。
在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看來,當時設立走私武器罪,想象的情境是被告人拿到槍支、彈藥后逃避海關監管、偷越邊境,“這是很可怕的行為,這種情況之下,處罰標準是很嚴的”。
“但是,劉大蔚并沒有做這些,他只是有購買行為,一是他對這個行為不了解,二是他想到這個網上能買到的,肯定是仿真槍。剩下的操作他就只是付款。”阮齊林說,如果說走私行為,那都是賣方在干的,劉大蔚沒有干。
阮齊林認為,此案顯然和當時的立法本意不一樣,走私武器罪“得有多大的技能,得有多大的犯罪規模、犯罪膽量呢。這不是劉大蔚能干的,他就是點個鼠標、打個錢”。
阮齊林表示,《刑法》第63條第二款規定了例外的情況: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中國青年報盧義杰 杜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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