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 新農合大病救助辦法
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標準將提高,開展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試點
據了解,到2015年,福建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府補助標準都將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采取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經辦機構為全體參保(合)人員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方式,并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
目前,福建大部分地區已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障、補充保險等。為穩妥推進、逐步過渡,福建將先選擇2~3個設區市開展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工作試點;對尚未開展大病保險的地區,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
“大病保險,是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延伸。”上述負責人表示,福建將建立由發展改革部門(醫改辦)牽頭,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保監等部門組成的大病保險工作協調小組,切實讓大病救助政策給群眾帶來實惠。
(來源:福建日報2012年11月25日)
省政府文件全文發布
關于擴大福建省農村居民重大疾病醫療保障范圍的通知
各設區市衛生局、財政局、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級新農合定點醫院:
根據衛生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居民重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的意見》(衛政法發[2012]74號),經研究決定,進一步擴大我省農村居民重大疾病醫療保障范圍,提高保障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病種范圍
在我省已經開展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等8類重大疾病保障的基礎上,將急性心肌梗塞、腦梗塞、1型糖尿病、甲亢、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等9類病種納入農村居民重大疾病醫療保障范圍,使農村居民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圍擴大到17類病種。今后根據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擴大病種保障范圍。
二、定點救治醫院
重大疾病定點救治醫院原則上應選擇具備救治條件、能夠開展即時結算業務的二級及以上醫院,具體醫院由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定。
三、費用標準與結算
1. 重大疾病醫療保障費用包括單病種定額標準和單病種限額標準2種。單病種定額標準是指患者從確診收治住院的門診檢查、住院后按臨床路徑或診療常規治療到出院整個治療過程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擇日住院前門診的診療費、檢查費以及住院治療期間的治療費、床位費、護理費、醫用耗材等。單病種限額標準是指在單病種最高限額范圍內,按實際支出的診療費用進行結算的一種付費方式。
2. 重大疾病醫療保障的費用結算實行即時結報。個人實際補償額累計超過年度封頂線后,除重大疾病外,患者因其他疾病住院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設區市新農合大病統籌基金給予補償。重大疾病定點救治醫院、定額(限額)標準與費用結算標準附后。
重大疾病確認程序、補償方案等有關事項按照《福建省提高農村居民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實施方案(試行)》(閩衛農社〔2012〕87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1. 各設區市、平潭縣衛生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新增9類重大疾病的實施工作,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合理選擇定點救治醫院,測算確定當地的定額(限額)費用標準。實施方案于6月底前報省衛生廳備案。
2. 新農合大病保障工作應與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工作有效銜接,每月10日前定點醫院與各地新農合管理機構進行月結算,每月15日前各地新農合經辦機構向當地民政部門提交民政救助資金墊付的資金結算表,民政部門應在每月20日前及時將醫療救助款撥付給當地新農合經辦機構。實現新農合與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減輕患者醫藥費用負擔。
3. 開展大病保險的地區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做好兩項制度之間有效銜接工作,發揮大病保險的統籌作用,做到應保盡保。
4. 各新農合管理機構要加強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日常監督與管理,落實相關政策,完善重大疾病信息統計與報送工作,推動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5. 重大疾病定點救治醫院要認真落實新農合大病保障患者定點救治、定額結算的工作要求,嚴格按臨床路徑或診療常規開展救治工作,確保醫療質量。及時完成醫院醫療信息系統相關改造工作,將擇日住院前門診費用納入大病保障定額(限額)標準支付范圍。同時,各地要按照省衛生廳等10部門《關于推行方便群眾就醫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改進服務方式,提倡一站式服務、人性化服務,推進即時結算,方便群眾就醫。
福建省衛生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政廳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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